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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释义

时间:2008-06-17 22:5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我校除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外,还在以下三个方面享有招生“自主权”:
  第一、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本身的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招生,也可以跨县、跨市、跨省招生。即民办学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
  第二、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学校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发展要求,在不违背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确定被招收对象应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如考试分数、身体状况、品德要求等。民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招生标准可参照或高于、低于公办学校的招生标准。
  第三、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可以以自己名义确定招生方式,如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形状部门,对外地民办学校在本辖区内进行招生的应当给予与本辖区内同级同类民办学校平等的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能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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